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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与IUPHAR开展深度项目合作进展

来源:中国药理学会网     字号:[] [] []    打印
 

2015年以来,我会与IUPHAR就关于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事宜持续进行沟通协商。20216月,我会经过与中国科协和IUPHAR的反复沟通和分析,确定了以合作项目形式与IUPHAR签订协议、进行深度合作的方式。同时,中国药理学会决定设立“IUPHAR工作委员会”,在总会的领导和IUPHAR的指导下,承担和组织开展与IUPHAR合作的相关工作。IUPHAR领导对我会提出的调整表示理解和高度支持。中国科协科创部也明确表示中国药理学会设立二级机构、与国际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是合法合规的做法,也将为全国学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宝贵的经验。202110月,我会起草了合作协议书,计划由我方设立中国药理学会IUPHAR工作委员会,本着促进天然产物及传统药物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与发展的原则,与IUPHAR开展合作,详情已于2021年第四季度工作动态报道。

202112月末,我会收到IUPHAR秘书长Michael Spedding教授的回函,针对我会起草的协议书中部分条目细节,包括数据库建设、IUPHAR工作委员会职能、资金支持等,提出了具体的问题。我会领导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于2022124日正式回复,对IUPHAR领导提出的问题逐条予以详细说明和解答。

202229日,IUPHAR领导专程邀请我会领导共同召开视频会议,参会人员包括IUPHAR主席Ingolf Cascorbi教授、秘书长Michael Spedding教授、天然产物分会主席Valérie Schini-Kerth教授,以及我会理事长张永祥教授、党委书记杜冠华教授、IUPHAR工作委员会主任周文霞教授、办公室主任赵颖博士。会议主要内容是对协议内容进行进一步讨论和明确。Cascorbi教授和Spedding教授对中国药理学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深入参与IUPHAR事务的做法再次表示支持,并提出,希望我会在基于前期讨论,对协议进行修改的同时,补充起草协议附件,对首期合作的具体事务和进度计划进行说明。


视频会议截屏

按照IUPHAR领导的意见,我会起草了合作协议附件,详细列出了合作计划要点。内容包括三部分:(1)设立中国药理学会IUPHAR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为合作项目实施提供咨询和指导。成员由IUPHAR执委、临床药理分会领导、天然产物分会委员、IUPHAR 教育项目及GuidetoPharmacology数据库负责人等,以及中国药理学会领导和专家构成;(2)组织开展区域性教育培训计划,面向亚洲太平洋地区开展天然产物和传统药物药理学基础理论及药理学讲座、药理学与新药等研究进展、研究技术与方法等内容的线上培训;(3)建立和完善“中国天然产物化学成分数据库(英文版)”,建立与GuidetoPharmacology相互链接的方式,实现数据库链接和资源共享。此外,附件中以6个月为单位,列出了2022-2024年三年的进度计划。

修改后的合作协议及附件初稿已于3月初提交IUPHAR领导审议,我会将密切跟踪并及时通报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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