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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我会与IUPHAR开展深度项目合作进展

来源:中国药理学会网     字号:[] [] []    打印
 

2015年以来,我会与IUPHAR就关于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事宜持续进行沟通协商。2020年末,我会领导和代表9人应邀参加了IUPHAR领导办公会,会上张永祥理事长以ppt报告的形式,详细阐述了中国药理学会提出的设立分支机构、承担IUPHAR关于天然药物和传统药物药理学学术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的目的、意义、功能以及办公室运行方式。IUPHAR主席Ingolf Cascorbi教授对此计划给予肯定和支持,并特别指出,中国药理学会是第一个主动提出以学会分支机构专门承担IUPHAR项目的成员学会,体现了中国药理学会积极、深度参与IUPHAR事务的责任担当。

20214月,我会撰写了请示报告,连同IUPHAR秘书长Michael Spedding教授起草的Proposition of IUPHAR Officers to CNPHARS Regarding a Potential IUPHAR-CNPHARS Scientific Office (IUPHAR官员致中国药理学会关于IUPHAR-中国药理学会科学办公室的构想)一同上报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说明经过多年沟通,我会认为在中国(北京)设立IUPHAR科学办公室的时机已经成熟,希望尽快启动成立程序,期望得到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的支持和指导。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领导和工作人员收到请示后给予了充分重视,专门开会讨论了此事。47日,我会得到电话回复,说明中国科协对设立IUPHAR北京办公室、促进国际天然产物及传统药物药理学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构想非常支持。但同时,IUPHAR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如希望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应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要求,在公安部门登记管理,独立运行和审计。中国科协将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支持。

我会领导认真研究分析了中国科协的答复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尽管目前与IUPHAR的合作时机已成熟,但目前条件需完全满足法律层面的管理要求尚有难度。经进一步研究并与中国科协国际部商讨,按照科协国际部的建议,将原计划的设立IUPHAR办事机构调整为以项目合作的形式与IUPHAR签订协议,作为合作项目与IUPHAR联合执行。同时,为了便于管理,中国药理学会将在内部设立一个二级机构,在总会的领导和IUPHAR的指导下,承担和组织开展与IUPHAR合作的相关工作。

我会领导认为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提出的“以项目形式开展合作”的建议切实可行且有利于开展工作,因此于526日正式致函IUPHAR领导介绍了我会的建议。由设立办事机构更改为项目,更有利于开展工作,且有利于IUPHAR平衡各地区、各成员学会布局。同时,我会积极与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联系,请求对于设立二级机构专门承担IUPHAR合作事务的计划给予指导。

63日,我会收到Michael Spedding教授代表IUPHAR的回函,对我会提出的调整表示理解和高度支持。相信中国药理学会将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顺利启动与IUPHAR的项目合作。如果我会与中国科协沟通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资料,IUPHAR将全力配合。621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也给出反馈,明确表示中国药理学会设立二级机构、与国际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是合法合规的做法,也将为全国学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宝贵的经验。目前,中国科协也在探索设立专项基金,推动全国学会改革创新,提升学会开放合作能力。希望中国药理学会随时关注、积极参与。

根据与中国科协和IUPHAR的沟通结果,我会拟于2021年下半年设立“IUPHAR工作委员会”,与IUPHAR签订协议,正式启动项目合作。目前我会正起草协议,并积极着手筹建IUPHAR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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