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理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药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药理学科的发展和学会及分支机构自身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2017)4号文和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药理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术活动的机构,指中国药理学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期刊杂志编辑部等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分支机构由学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国药理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单独发展会员,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学会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以“中国药理学会xxx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事项应提前报学会备案,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学会提交活动纪要。
第四条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设立下一级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如确因本分支机构工作需要,在学会允许的业务范围内设立工作委员会都应报学会审批,经学会批准后方可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药理学会”,即中国药理学会xxx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各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直接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够疃笔褂霉谟小爸泄├硌Щ帷钡墓娣度?。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学会章程、在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会员直接向学会缴纳会费。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会员和收取会员费。
第七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学科发展需要;
(二) 有规范的名称(注: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命名要求参见第五条);
(三) 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并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的代表性;
(五) 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六)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前,主要建议人应向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批准后成立筹备组。筹备组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筹备组负责向学会组织的以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和党委委员为主的审查委员会报告筹备情况。审查委员会听取筹备组工作汇报,提出审查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对学会负责,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委员必须是中国药理学会会员。组建委员会前,先由筹备组和学会领导等提名推荐,协商产生首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报学会审查批准后,在分支机构成立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书由学会颁发。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等。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在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并以从事药理学的基础与临床、药物研发及生产等工作的专家为主。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新增会员数不少于200人;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以会员为主体,挂靠在主要从事药理学的教学、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应用性研究以及药物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学会积极主动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分支机构的发展。各分支机构在安排工作计划时应服从学会领导,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利益和名誉,配合学会工作。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委领导。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委员会一届任期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提前或推后换届,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期满,至少提前3个月向学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和新一届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学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时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15日内需要向学会提交换届的总结报告,包括选举情况、领导机构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学会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开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的简介、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活动内容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卸任的专业委员会主任,经新任主任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并由学会颁发证书。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印章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须向总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保存、管理,使用记录报总会备案/或在年度总结报告中提交使用记录。
(二)专业委员会印章,包括专业委员会公章、会议使用的其他专用章。
(三)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权限
使用专业委员会印章,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批准,对使用进行监管;并做好使用记录。
(四)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会议通知或报送总会的汇报、请示文件等;
2.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聘书、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
(五)专业委员会印章无法律效力,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六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科协学发字[2017]4号)第七十五条 “全国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之规定,学会所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账户,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跨年结余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须自觉遵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学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凡符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现任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为全国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并代表本分支机构向学会负责,可列席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联系人,负责与学会的沟通协调,及时将情况反映到学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药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必须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各专业委员会需在各种学术活动结束后一月内向学会提交会议纪要和会议论文集。不能举办学术活动的专业委员会须在前一年12月份前书面说明情况并上报学会。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12月中旬之前,应向学会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成果材料,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两年一次组织撰写本分支机构专业领域的最新进展和发展报告,并提交学会。
第六章 变更分支机构名称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需预先向学会办公室提交《关于中国药理学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依托单位)的请示》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的理由等。
第三十条 学会办公室收到以上材料后,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
第七章 注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采取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学科发展和运行情况等进行建、并、撤等调整。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注销需向中国药理学会办公室提交《关于中国药理学会注(撤)销××分支机构的请示》报告,说明注销分支机构的理由,对业务活动及相关问题的善后处理方案等作出说明。学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直接注销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不换届或无故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时间超过一年);
(二)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学术活动的;
(三)不遵守学会章程,不服从学会领导,损害学会利益和名誉。
第三十四条 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