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附近100元4小时电话或微信_大学生空降平台,24小时全国空降可约,全国楼凤约平台

中国药理学会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首页

中国药理学会章程

     字号:[] [] []    打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缩写:CNPHA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药理学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药理学工作者,促进药理学科学技术的创新、繁荣与发展,促进药理学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促进药理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会员和药理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我国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维护人民健康服务,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健康中国建设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药理学相关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组织开展药理学及其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搭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与国际药理学学术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科普和继续教育活动,普及药理学及相关知识,推广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药理学科技图书、期刊、论文集、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普通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一定药理学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3)在读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

2.资深会员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1)年龄在65岁以上;

2)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30年以上;

3)具有正高级职称(包括已离退休)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专家、学者。

3.荣誉会员

对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活动以及相关工作的国内外著名专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4.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与药理学学科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活动信息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及其分支机构主办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与本会建设、建言献策、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嵩比绻?/span>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本会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作风廉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基础和公众形象;

(二)在科研、教学、新药研发领域以及科技战略、科学传播和推广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崇尚科学精神,学风端正,能够恪守科学道德和科研伦理规范,具有代表性以及较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热心并能够积极主动组织、开展本会工作,奉献及团结协作精神强,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筹划、组织、工作及协调能力,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履职;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决定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所属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峒迫嗽钡鞫ぷ骰蚶胫笆?,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1226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中国药理学会
京ICP备18017554号-2 |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922号
1999-2024 中国药理学会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甲2号
邮政编码:100050
友情链接

中国药理学会 微信二维码公众号